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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11月18日  11:55 来源: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高等学校, 省考试局,省教育厅直属学校: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有关高校附属中学。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 务保障机制,切实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 海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琼发〔2017J 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海南省高层次人 才分类标准和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规定,经过相关程序认定并处 于有效期内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入学管理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组织 实施。各市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中小学校应积极采 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 落实。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 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 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条 在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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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就读的,按与原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 考核后,由省、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入学。

第六条 被我省认定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的高层 次人才,其子女中小学、幼儿园入学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予以解决。

第七条 已调入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被 我省认定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高层次 人才,其子女户籍在我省的,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已调 入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被我省认定为“拔尖 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户籍在我省, 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 限,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符合以上条件的引进人才,其 子女户籍未转入我省的,中考报考时享受报考地户籍考生待遇。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 高层次人才子女直接申请入读我省小学、初中、高中 一年级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拟就读学校的 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转 学的,按省和市县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 省、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 学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办理入 学手续。

第九条 申请入(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我省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二) 户籍证明;

(三) 居住地证明;

(四) 转学申请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省委、省政府对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园以及中、 高考报考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 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