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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做好201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5年03月25日  10:45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等文件的精神,我校决定启动2015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后简称“大创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大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大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二、申报条件及项目要求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者必须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二、三年级学生。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创新团队。

    (2)项目申请者必须思想表现良好,学习成绩良好,对创新研究、创业训练与实践兴趣浓厚,学有余力且能够于在校期间完成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

    (3)项目申请成员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已参与在研项目或尚未完成结题的学生,不能参与本次项目的申报。其中,创新训练项目组成员不得超过4人。

    2、项目要求

    (1)鼓励大学生从生活中发现问题、提出课题、开展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发明创造和研发。

    (2) 项目研究方案要先进、合理、可行,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三、项目申报与评审

    1、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选题、文献调研,提出设计研究和实验过程,填写申报书。申报中应切实贯彻学生兴趣驱动和自主选题设计的原则,要求选题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同时要有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分析。

    2、项目负责人不能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与2个及以上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指导教师参与指导的项目数最多不得超过2个。已经被资助过的项目,不予重复立项资助。

    3、校级项目立项采用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审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4、国家级、省级项目立项是在当年度立项的校级项目中择优遴选报送到海南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负责评审而确立的。

    四、项目周期

    申请资助的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五、工作流程安排

    1、填写申报书(详见附表1、2,可在教务处下载专区下载,A4纸打印,一式三份),学院先自行对本院学生的申请课题进行初选排序,经指导老师及学院领导小组签字之后,于4月17 日前将申报书交教务处实践与实验管理科,逾期不予受理。

    2、4月21日— 23日,项目办公室对学生的申报课题进行再次筛选,并向专家组提交通过名单。

    3、4月25日—26日,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通过筛选的学生和团队进行课题申请答辩及评审,按评审分数的高低进行排序,从而确定出校级项目名单,并对项目作出评审意见及提出改进建议。

    4、4月 29日,项目办公室将专家组确定的校级项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立项。

    5、5月 7日,项目办公室按学科分类挑选出优秀校级项目报送到海南省教育厅,参加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大创项目对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成立本院的创新创业训练指导小组,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大创项目,并对认真指导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制定好相关的奖励制度。学校为确保大创项目能顺利实施,专门设立了大创项目QQ群(群号为:392199267),为参加项目的师生搭建一个良好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平台,请参加项目的老师和同学积极加入该群。

 

    附表:

    1. 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申请书.doc
    2. 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书.doc
 

     

 

 

教务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