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学院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评卷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评卷工作,根据文化部、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精神和《海南师范学院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评卷工作,在学院艺术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卷工作。
第三条 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评卷工作的总要求是科学、客观、公正、准确、规范、安全。
第四条 在评卷期间,要加强管理,要安全、保密。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评卷工作的监督,学院艺术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中的监督组,具体负责对评卷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 评卷小组下设办公室、美术评卷组、音乐评卷组、统分组和后勤组等机构。
1、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指示负责评卷工作中的日常工作(含评卷教师的聘请、购买评卷用品、考勤登记、补助发放等),协调各组的工作关系,处理评卷中出现的问题。
2、美术评卷组、音乐评卷组负责组织评卷教师对本专业试卷进行评卷。
3、统分组负责对试卷进行核分、统分,并将分数输入电脑,核算出考生的总分。
4、后勤组负责评卷期间评卷工作人员的后勤服务。
第二章 评卷教师
第七条 根据当年当次评卷工作任务确定所需评卷教师数量。评卷教师由专业教师担任。
第八条 评卷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评卷工作;
2、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3、有较高的本专业水平,身体健康。
第九条 评卷工作人员守则
1、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做到统一认识,统一尺度,一把尺子量到底,不宽不严,不得另立标准随意评分,评卷工作做到认真负责,始终如一,量分合理,科学公平,按时、按量、按质完成任务。
2、评卷一律使用红芯圆珠笔,记分要清楚,字迹要规范。如更改,必须组长签名。
3、爱护试卷,不得私自拆开密封线,不得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4、严格纪律,保守秘密。在规定地点评卷,不准将考生答卷带出阅卷室。
第三章 阅卷评分
第十条 评卷前,各专业评卷组组长,组织本专业组评卷教师认真学习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同时制定出本专业《评分补充执行细则》。
第十一条 音乐学专业考试采用120分制,其中主项100分,视唱10分,听音10分。音乐学(舞蹈表演方向)考试采用100分制,其中自备剧目或组合35分、身体软开度15分、技能技巧15分、动作模仿20分、即兴表演15分。美术专业考试采用230分制,其中素描100分,色彩100分,速写30分。美术学(书画方向)考试采用230分制,其中摹写(临摹)30分、书法临帖100分,书法创作100分。音乐学专业的考试项目视唱、听音均采用百分制打分,然后再按比例折算。
第十二条 音乐学专业阅卷评分采用循环流水作业法,可根据考生数量和题目数量设若干组,答卷在组内循环。美术学专业阅卷评分采用集体评卷。在评卷中遇到疑难问题时,由学科评卷组集体研究确定,个人不得擅自主张。
第十三条 评卷时,评卷教师不得在卷面上做任何标记,不得损坏答案,不得涂改卷面上的任何字迹。
第四章 分数核查及录入
第十四条 分数核查员两轮次的认真核对试卷分数,无误后填入规定的表格。
第十五条 分数核查员必须高度集中精神,工作认真、细致,坚持原则,严守纪律,严守机密,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涂改卷面上任何字迹。
第十六条 录分员把经复核无误的考生各项成绩输入电脑,按规定比例进行换算,得出考生的总成绩,经核对无误后按省份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打印出成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