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及博士后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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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12月09日  09:44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海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海南省《关于改革完善我省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 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全职博士后是指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其档案和人事关系必须转入学校;在职博士后是指在职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人事处、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流动站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挂靠人事处。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研究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制定博士后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以及解决博士后日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博管办的具体工作实行部门牵头责任制。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的进站申请受理、出站审核及人事相关工作协调由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专利与成果奖申报、科研成果鉴定等由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博士后承担教学工作的安排及考核由博士后受聘单位负责。学校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支持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博士后流动站的相关单位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博士后的进站申请与遴选、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和出站评议等工作。工作小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组长一般由相应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应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材料的管理、合作导师信息库建设、博士后科研信息资料的统计、博士后的考勤考核、工作站评估等日常工作。相关学院应提供条件确保博士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七条 流动站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或相关交叉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支持(含平台建设经费),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主动申请在学校相应的博士后流动站招收博士后。

  第九条 相关单位每年12月向学校博管办申报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博管办根据相关单位招收计划,按照“全面兼顾、保证重点、质量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招收名额。

  第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含外籍博士)。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博士后研究工作;

  3.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或者即将在半年内获得博士学位;

  4.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40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成果丰富、经费充足的可放宽到38岁。

  第十一严格控制“三类人员”招收比例,不得超过全国博管会下达的比例。“三类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含定向委培、现役军人)、超龄人员(超过35周岁)和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人员。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 博士后进站流程

  1.凡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与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直接联系,也可与博管办联系。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请参照学校相关通知。

  2.相关单位博士后工作小组会同合作流动站的专家对申请人的科研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是否招收的书面意见并报送博管办。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招收。

  3.经学校批准同意招收的人员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各流动站审核,人事处审批后,报全国博管会核准备案。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 2-4 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4年内不能出站需要延期的,须本人提前90天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表》,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博士后工作小组签字同意后提交博管办,经批准后,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博士后在站时间总计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博士后进站须与工作站及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 明确在站期间的待遇、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工作期限、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与所在单位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课题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同时也可自选课题, 鼓励博士后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在公平竞争的氛围下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十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在本专业范围内做开题报告,制定在站研究计划、明确研究内容,开题报告通过后报博管办备案。

  第十博士后进站一年后,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流动站召开中期考核报告会,博士后工作小组根据考核标准,从博士后完成科研任务的质量、科研能力、工作态度、学术道德、培养前景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考核结果及意见报学校博管办。

  第十 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博士后可到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须个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经人事处审批,审批通过之后,报博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成果所属领域须与学科研究领域一致。博士后在站期间成果第一单位须为海南师范大学,第一作者须为博士后本人。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二十博士后工作满2年且达到出站条件的可申请出站,提交出站审批书及出站报告至博管办,批准同意后举行出站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各流动站根据学科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的出站条件及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出站考核期间,博士后必须完成在进站时所确定的研究任务并提交《博士后出站报告》、《海南师范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审批表》等材料,由流动站所在单位博士后工作小组组织5或7名同行专家对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能力、完成科研工作及敬业精神等情况作全面评定,提出出站意见并报博管办;学校组织专家对出站报告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并根据协议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博士后出站。

  第二十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1.进站半年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年度)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违反学校或二级单位规章制度,符合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协议)情形的;

  7.不能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聘用合同(工作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或延期手续的;

  10.其他情况应退站的。

  凡退站处理的人员,办理离校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移,不再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六章 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全职博士后享受学校职工待遇。其中,薪酬待遇每年税前不低于23万,包含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和绩效津贴三部分。基本工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现行标准为每人税前8万元/ 年(仅支持2年,具体标准以国家或海南省的最新政策为准);生活补贴由学校提供,每人税前15万元/年(仅支持2年)。

  第二十海南省为博士后提供科研资助,包括研究项目资助(8万元/年,不设名额限制,可申请2次)和面上资助(5万元,以奖金的形式发放,须申报评审),具体以海南省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全职博士后可按照海南省人才政策申请租购房补贴(3000元/月,具体以海南省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 全职博士后享受海南师范大学在职人员同比例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学校为外籍人员购买来华人员综合保险(包含平安险、意外医疗、住院医疗)。

  第二十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出站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第二十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按我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优先办理。

  第二十 全职博士后出站后可优先考虑留校任教。

  第三十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按照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申报奖励,参与教学科研绩效分配。科研成果分类定级标准参照学校最新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通过联合培养、项目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按工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博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