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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和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7年03月09日  10:46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各单位:

    为及时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和经验,做好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及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学校近期启动本年度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学成果范围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教师团队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建立健全完善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以上成果须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较好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算起,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二、申报条件

    成果主要完成人需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承担高等学校教学、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且具有连续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直接并始终主持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了主要贡献,且获得的成果无异议。

    三、评选数额与奖励

    根据往届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有关要求,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是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2017年校级教学成果评选拟设奖20个,其中一等奖8个,二等奖12个(实际执行中可视省级配额作适当调整)。

    已获得过国家级、省级、校级奖项的教学成果,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本届校级教学成果奖。上届已获得校级一等奖但尚未获得省级以上奖的教学成果,在更新内容、补充近期成果的基础上可继续申报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选。

    四、材料报送

    1.《海南师范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三份);

    2. 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报告、成果佐证材料(各一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3.上报材料应制订成册,装于档案盒内,并将材料列细目粘贴于盒外。

    4. 各类申报成果应在各单位初步评审的基础上统一向学校推荐,并填报《海南师范大学2017年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汇总表》(一份,见附件2);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届教学成果奖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发动,认真总结教学研究与改革经验,力争在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上有新的突破。请于4月6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送教务处教研科(第一办公楼105室)。逾期不予受理。

    E-mail:48408695@qq.com

    联 系 人:巩曰光     联系电话:65888759(短号8659)

   

    附件1 海南师范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doc

    附件2 海南师范大学2017年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汇总表.xls

              

                                        教务处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