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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登记:海南师范大学关于2013年度科研成果登记的通知

2014年01月02日  10:53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各单位:

    为了准确统计我校2013年度科研成果,请各单位按以下要求组织本学院科研成果的统计审核工作。现将成果登记所需材料、基本程序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果登记的相关要求

    (一)登记要求

    1、各单位请从网站下载最新版的《科研成果登记表》(Excel表格)(附件1)、《2013年度科研成果统计表》(附件2)和《2013年学院教职工信息汇总表》(附件3),统一录入并统计,我处不受理个人成果登记。

    2、登记的成果范围

    学术著作类限登记我校在编人员为第一作者的著作;

    SCI收录论文类限登记我校在编人员为作者,海南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的论文;

    其它科研论文类限登记我校在编人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

    科研成果获奖类限登记我校在编人员为第一完成人,海南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

    创作类限登记我校在编人员为第一完成人,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

    专利类限登记我校在编人员为第一发明人,海南师范大学为申请单位的职务授权专利;

    研究报告类限登记我校在编人员为第一报告人,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

    3、每项科研成果限登记一次。

    4、非2013年度科研成果需要登记的,请单独填报《科研成果登记表》。

    5、机关各部门人员的成果归到与专业相关的学院登记。

    (二)提供材料要求

    1、学院汇总材料

    《科研成果登记表》、《2013年度科研成果统计表》和《2013年学院教职工信息汇总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文档一律发送至科研处成果科邮箱(附后)。纸质文档需加盖单位公章,《科研成果登记表》需要盖所在单位骑缝章、《2013年度科研成果统计表》和《2013年学院教职工信息汇总表》需要学院签字并盖章。

    2、个人科研成果佐证材料

    个人科研成果佐证材料由学院收集并提交科研处成果科,需提交的佐证材料详情如下:

    (1)著作类:提供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http://211.99.8.90/index.shtml)检索页和著作原件;

    (2)SCI、EI、ISTP等收录论文:提供论文全文复印件及具有检索权限的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

    (3)中文期刊论文类:提供中国知网检索页;

    (4)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或《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提供刊物原件的相关复印件(封面、封底、目录、论文全文、版权页);

    (5)科研成果获奖类: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6)专利和鉴定成果:提供证书复印件;

    (7)研究报告:提供有意见采纳单位公章的研究报告复印件。

二、成果登记的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院级审核(2014年1月2日—2014年3月2日)

    1、个人登记科研成果

    学院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将个人科研成果录入《科研成果登记表》,并准备个人科研成果佐证材料。

    2、学院汇总并审核

    (1)学院收集个人的《科研成果登记表》和科研成果佐证材料,并汇总《科研成果登记表》,以及统计《2013年度科研成果统计表》;

    (2)学院对本单位的科研成果进行院级审核,并按成果类别和《科研成果登记表》中的序号分类且按序整理科研成果佐证材料。

    (二)校级审核(2014年3月3日——2014年3月5日)

    1、科研处成果科收集、核对并审核学院提交的个人科研成果佐证材料、《科研成果登记表》、《2013年度科研成果统计表》和《2013年学院教职工信息汇总表》。

    2、科研处成果科对学院初审材料进行校级审核,校级审核采取对学院逐一审核的方式进行,请各单位在提交材料时保证有充足的沟通时间。各单位提交校级审核材料的具体时间见《关于2013年度科研成果登记学院校级审核提交材料时间安排表》(附件4),提交地点为科研处成果管理科。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本学院科研成果的登记审核工作,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处成果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陈春霞 韩晓龙

    联系电话:65805628(内线:8628 )

    电子邮箱: chengguogl@163.com

附件:

1、《科研成果登记表》

2、《2013年度科研成果统计表》

3、《2013年学院教职工信息汇总表》

4、关于2013年度科研成果登记学院校级审核提交材料时间安排表
 

                                          科研处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