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的通知
2009年03月05日 10:50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的要求,海南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现在开始受理,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此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包括:(1)申请完成时间为2009年2月(包括2月)以前的项目;(2)已经超过结题时间,并已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已到的项目;(3)已经完成研究任务,达到研究目标,申请提前结题的项目。(我校已到结题时间,应结题的项目见附件1)
二、项目结题验收标准遵照《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琼教高[2007]124号)中“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申请的条件”执行(见附件2)。
三、项目主持人必须认真准备好结题材料,并按统一格式装订成册(见附件3)。
结题材料包括:(1)终结报告书(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2)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资助项目财务决算表(必须办好签字手续);(3)项目人员调整、延期等审批材料(有人员调整或者延期的项目需要提供审批证明材料,调整或延期必须经过我处和省教育厅批准,未办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进行人员调整或延期);(4)中期检查报告书;(5)申请评审书(材料中的申请评审书必须为盖有学校公章的原始申请书,可到科研设备处查询复印,未盖章的申请书不能作为装订成册的材料);(6)立项通知书;(7)成果目录及复印件等。
四、根据海南省高校科研管理研究会文件的要求,项目验收每项收取200元。
五、如项目需延期,请项目负责人填写【重要事项登记表】(见附件4),不按时结题验收并且没有说明理由的,将影响其以后课题的申报。
六、请各学院科研秘书于
联系人:冯义东
联系电话:65880692 内线:8692
E-mail:kyk@hainnu.edu.cn
附件:
2.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琼教高[2007]124号)
科研设备处
二OO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