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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海南省教育厅2008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的通知

2008年08月21日  10:50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海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奖励工作的通知》(琼教高[2008]63号文)文件精神,现将我校申报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2008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申报要求
      1、凡我省高校从事科学研究的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研究以及科技开发与服务等领域取得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在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的科研成果,均可以个人或集体名义通过所在学校按规定推荐申报。
  2、参评成果一般指公开出版、发表或通过鉴定(验收)、取得专利等形式获得认可的研究报告、论文、教材、著作、专著、课件、科技开发等科研成果。理论成果以书刊版权页为准,应用(技术)成果以鉴定(验收)或转让的时间为准,专利以授权证书为据。
  3、参评成果必须立场正确、观点鲜明、方法先进、论证充分、结论明确。理论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技术)成果应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属多卷本著作,可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如独立成册,也可单卷申报;如属系列丛书,原则上须整体申报,但丛书中相对独立、完整的某一著作,可单独申报。
  5、同一专题的系列论文,以论文类成果申报;由多篇调研报告或论文组成的研究成果,以系列论文即论文类成果申报。如果是课题研究成果所形成的著作,可按著作类成果申报。
  6、论文或调研报告编辑而成、所论述的不是同一专题的论文集,不能以著作类成果申报;该文集内的论文或调研报告,可以论文类或调研报告类成果申报;而独撰的论文集,所论述的是同一专题,可以按著作类成果申报。
  7、凡属评奖范围内的成果,每人只能申报1项由个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和1项集体成果。
  8、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而应以集体名义申报。集体成果原则上应由署名第一位的作者申报,个别的也可以经该成果的所有主要研究者协商一致委托另外一位主要研究者申报(人数多的,最多只能确定5人为主要研究者,下同)。凡集体成果申报时,均须经所有主要研究者同意,并以对科研成果贡献大小为依据排好顺序(一般以研究成果上署名排序为准),由全体主要研究者分别签上各人的名字。凡我省高校人员与校外人员合作的集体成果,必须是我省高校人员任主编或撰写篇幅在50%以上,且征得合作者同意后,才能由我省高校作者申报。
  9、以单位为署名作者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的单位申报,个别情况经署名单位同意,也可以主要参与者集体的名义申报。
  10、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研究成果,只能在一方申报。凡已申报省科技成果奖的,不论是否获奖,不得再申报评奖。
  11、项目成果须为2004年6月1日之后结题的科研项目,并只能以该课题整体申报,不得以子课题单独申报。
  12、对已获得国家、省社会科学、科技奖励的成果不再参评。
  13、成果作者申报的学术成果,如果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涉及违背科技保密、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成果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四份)。
      (二)《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人及申报成果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一式四份)
      (三)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或反响材料原件,其中著作类成果需3份原著。
       (四)论文类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或反响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申报表》及《一览表》的电子版。
       三、《申报表》及《一览表》登录我处网页下载。
       四、论文类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或反响材料需复印装订成册(A4纸竖装)连同《申报表》用文件袋装(一式三份),并将《一览表》分别粘贴在文件袋上。
       五、论文类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或反响材料均需提交原件,省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统一退回。
       六、受理时间和方式
       请各单位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统一报送申报材料,逾期和个人报送我处不予受理。
 
       附件:1.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海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奖励工作的通知(琼教高[2008]63号文)(分发至各单位信箱)
           2.海南省教育厅高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表
           3.海南省教育厅高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人及申报材料一览表
      
 
                                                                科研设备处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