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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校级教学名师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2007年05月16日  10:42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组织
开展第三届校级教学名师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琼教高[2007]46号)精神,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由每三年评选一次改为每年评选一次。现就我校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校承担普通本专科教学任务的具有教授职称的专任教师。符合评选条件,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副教授也可申报。已退休的参评教师须为学校返聘教师。已获得第一届、第二届校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数额及奖励办法
评选数额为10名。获奖教师由学校授予“海南师范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同时,在晋职和聘任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评选条件
坚持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且效果良好。其他条件参照教育部《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见附件1)。
   四、评选方法与步骤
 (一)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在按“指标体系”所列分值进行自评(给出分值)的基础上,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由系(部)择优推荐,并填妥《海南师范大学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推荐表》(从教务处“文件下载”区“教研科”下载)一式三份,连同有关材料,于2007年5月18日前报送教务处教研科。
 (二)学院教学委员会将按评选指标体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评选出10名“校级教学名师”,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发文公布。
 (三)评选结果自发文之日起在校内张榜公示。凡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据此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复审,确定最后名单。
 (四)学校将从历届校级教学名师中择优遴选3名候选人参加省级教学名师的评选。
   组织开展教学名师的评选表彰工作是激发高校教师从事一线教学、促进高校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系(部)要充分重视,广泛发动,认真组织,坚持标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
                              
 
 
                                                            二ОО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