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师 范 学 院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的 规 定
(海师[1999]133号文,1999年10月20日印发)
为了保证我院继续教育的正常开展,使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从而提高我院继续教育的质量,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一条 学院设立继续教育部,统管全院所开办的各种形式和各种层次的继续教育。
第二条 继续教育部是学院继续教育的行政管理和科研机构,同时也是执行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的实体。继续教育部属下的各科室,(教务科、办公室、干训科、学生科、设备科、招生科、资料室)根据继续教育不同的办学形式的教学特点,对全院继续教育学历培训中脱产班、函授班、自考班及非学历培训中的各类短训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各办学实体(系)是举办继续教育各种形式、各种层次培训班的实体。每个实体均设立继续教育教研室,负责本办学实体(系)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继续教育教学的研究工作。
二、学历培训的招生与录取
第三条 我院各类继续教育学历培训的招生计划,由继续教育部根据我省师资培训任务的社会需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各办学实体(系)的招生计划,负责草拟,送分管院长审定,报省教育厅及考试局批准,然后由教学实体(系)予实施。参加继续教育学历培训的学生,须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经省考试局成人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录取为正式学生。任何办学实体(系)不得擅自招收超前生、跟读生、试读生和附读生等,也不得擅自向社会印发招生简章和刊登招生广告。凡出现“海南师院”字样的继续教育招生广告和简章,均须经继续教育部审核后,送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刊登、印发。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继续教育学历培训班招生录取工作,在海南师范学院继续教育招生领导小组领导
下,由继续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
三、非学历培训的办班、招生及录取
第四条 非学历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我院举办的非学历培训,一是指对具备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在职职工和待业青年进行专科程度以上(含大专程度)的文史、理工、经贸、旅游等各专业以及社会所需专业的教育,如专业证书班、岗位证书班、厂长经理研讨班、师资培训班、大学后继续教育等。二是指对全省中学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在职培训。后者是我院继续教育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 举办专业证书、岗位培训,须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89)成教011号文规定,由用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及省教育厅批准。各办学实体(系)须填写办班申请表,由继续教育部负责统一办理报批手续。举办中学教师、中学教育行政干部的在职培训,由各系根据教育厅的安排,确定培训计划、报继续教育部审核后实施。报继续教育部审核的材料包括教学大纲、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授课教师、受训学员名单等。举办其它非学历培训班,可不受时间和入学条件的限制。各办学实体(系)须在办班前填写办班申请表,继续教育部根据各单位的办学条件及社会需求进行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一经批准,各单位可按学院规定的有关事项自行招生。招生结束后,须将学员花名册及收费标准、学员学习成绩报继续教育部备案。培训班结束后,将该班过程材料(使用教材、考试试卷、考试成绩或学分)交继续教育部,由继续教育部申报颁发各类证书或归入学员档案。
第六条 继续教育部于每季度末将全院举办各专业各类成人非学历教育的汇总表,报送分管院长,抄送院计财处。
四、教学组织及学籍管理
第七条 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部与各教学实体(系)共同分工负责。各教学实体(系)必须派出继续教育研究室的教师和系办公室工作人员,协同继续教育部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具体分工见《继续教育部与教学实体(系)在继续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职责范围》。
五、管理与评估
第八条 继续教育质量是继续教育的生命线。加强继续教育的质量管理,是继续教育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无论何种继续教育培训班,举办之前,必须有严密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而且,由继续教育部审查报分管院长批准,然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教学实体(系)须切实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在发动全体教师参与继续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的同时,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工作;要选派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同时这些教师要相对稳定,以利于积累和总结继续
教育教学经验;要经常检查教学班的教学质量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把好教学质量关。继续教育部要定期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实体(系)由学院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六、各类证书的颁发
第九条 继续教育各类证书、证明的颁发是极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管理,堵塞一切漏洞。各教学实体(系)不得自行印制和颁发任何继续教育的证书和学历证明。继续教育部颁发各类证书和证明,须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条 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凡经全国成人统考录取并符合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生,由继续教育部编造名册、部主任审核,上报主管院长批准,经省教育厅主管部门验印后,方予颁发。符合国家教委和我院学位条例规定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由继续教育部呈报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审定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十一条 学历教育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因有一科以上(含一科)课程经两补考仍不及格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因故未完成学业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未满一年者不发)。
第十二条 专业证书: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凡经专业证书班入学统考录取并符合省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者,由继续教育部填写《专业证书》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学院印章,再送委托单位加盖公章,送省教育厅审核验印后颁发。
第十三条 岗位培训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具体规定另附)。
第十四条 单科合格证书:选修班学员,修完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由继续教育部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单科选修生如选修完某专业全部课程,并取得了各科的合格证书,可以换发该专业的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由继续教育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出版本,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印制。
七、收费与收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所有教学班(含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均由教学实体(系)根据办学实际情况提出,由继续教育部审核后,报计财处,由计财处参照国家教委、省物价局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各类办班收入分成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 则
第十七条 未经继续教育部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自行招生办班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停止该办学实体(系)两年招生办班的权利,其收入全部上交学院计财处,并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学院过去所发有关成人学历、非学历教育的文件与本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海 南 师 范 学 院
继续教育专职教师管理规定
(海师办[2000]39号文,2000年6月16日印发)
为确保我院继续教育的正常开展,使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专职教师队伍
第一条 各系(部)必须设立继续教育教研室。继续教育教研室接受系(部)和继续教育部的双重领导。
第二条 继续教育教研室设主任一名,协助系(部)分管领导抓好本系(部)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继续教育教研室成员必须相对稳定,由教研室主任和专职教师组成。凡继续教育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应每门主干课配备一名专职教师。
二、继续教育专职教师的资格
第四条 继续教育专职教师必须是教学效果好、具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科研能力、身体健康、热心继续教育事业、已获得高等学校讲师以上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教师。
第五条 必须是每年担任一门以上继续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六条 凡未单独开设过一门课程的教师,要担任继续教育课程教学,必须持有该课程完整的备课教案,并跟随有经验的教师听完这门课程后,经批准,才能开课。
三、继续教育专职教师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职教师必须接受系(部)及教研室交给的教学、科研、辅导等任务。
第八条 专职教师每年必须累计有一个月时间到中学了解中学教学情况,参与中学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活动。
第九条 专职教师应依据统一的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同一门课程必须依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备课。
第十条 各门课程均应布置一定量的作业,并且要认真及时地批改。
第十一条 专职教师要按规定做好答疑、命题、监考、评卷、成绩记录、教材编写以及有关班级的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十二条 专职教师每两年内必须担负一项以上继续教育课题的研究任务;讲师以上的教师,在任职期间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关于继续教育或成人教育的论文1篇以上;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在任职期间必须承担1门以上本专业专升本主干课程的面授、辅导工作,同时必须开出1门中学教师岗位培训本专业拓展类课程。
第十三条 专职教师必须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自觉接受培训者培训,争取成为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和继续教育专家。
四、继续教育教研室主任的职责与待遇
第十四条 协助分管系领导制定本系(部)继续教育工作计划,负责本系(部)继续教育的具体工作,主持教研室教研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 协助分管领导向所属教师分配教学、科研任务,督促和落实教材的组织、征订或编写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分管领导检查教师的教学执行情况,如教案、教学进度、教学效果、审核试卷等,做好教学评估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
第十八条 按履行职责的情况,由系(部)给予适应的劳务补贴,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教师职称和提高工资级别。
五、奖励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专职教师享受同等条件下职称评聘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条 学院增设每两年举行一次的“继续教育管理”评奖活动,评选继续教育先进工作奖。经评审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给予两年科研经费的倾斜支持。
六、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教学事故。
l、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一学期达两次以上(含两次);
2、无故旷课;
3、擅自请人代课;
4、监考迟到;
5、不按时交试题或考试成绩;
6、擅自给学生补考或随便给学生改成绩。
第二十二条 以上事故,发生一次者,给予校内通报;发生两次者,给予行政警告、扣除半年奖酬金;发生三次者,给予停课察看一年、扣除一年奖酬金;发生四次者,给予取消任职资格、解除聘约。
七、本规定解释权在继续教育部。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海师办[2000]38号文,2000年6月16日印发)
为确保我院继续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保证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的稳定和具有较高的素质,加强对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聘任
(一)聘任原则:
1、要选聘关心继续教育、愿为继续教育服务的人员。
2、要适应提高中学领导干部、教师培训质量的要求。
3、要有利于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二)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2、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
3、有丰富的所任教课程的教学经验和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教学效果良好。
4、熟悉中学教学与管理情况。
5、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较高的学术水平。
6、外聘兼职教师除须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造旨,取得突出业绩,为同行和社会所公认。
(三)聘任程序:
l、本院教师由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条件提出初步人选,报继续教育部审定备案。
2、外聘教师分课程聘任和岗位聘任两种。均由各系(部)提名。课程聘任的兼职教师经继续教育部考察后,由主管副院长审定备案;岗位聘任的兼职教师,经继续教育部和人事处考察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备案。
二、兼职教师的职责
(一)本院兼职教师每年须有累计不少于一个月的时间到中学了解、熟悉中学教学情况,参与中学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活动。
(二)兼职教师须接受系(部)及继续教育教研室安排的继续教育教学、科研、辅导等任务。
(三)兼职教师应按统一的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并按统一的大纲认真编写教案和授课。
(四)各门课程均应布置一定量的作业,教师要认真进行批改。
(五)兼职教师要按规定做好答疑、命题、监考、评卷、成绩记录等工作。
(六)本院兼职教师必须参与继续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讲师以上兼职教师在任期内至少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关于继续教育的学术论文。
(七)本院副高以上兼职教师在任职期间,必须承担一门本专业“专升本”主干课程的面授辅导工作,同时开出一门本专业中学教师岗位培训的专业拓展类课程。
(八)外聘兼职教师须为学院高层次继续教育班学员讲授现代教育理论课程。
(九)外聘兼职教师须参与指导学院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教学实习。
(十)外聘兼职教师负有指导本院青年教师的职责,通过传、帮、带等形式,把本院青年老师培养成为熟悉继续教育、为继续教育提供良好服务的继续教育教学科研骨干。
三、兼职教师的待遇
(一)本院兼职教师享有与专职教师一样参加培训者培训的机会。
(二)本院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按专职教师同等工作量计算与发放课酬。
(三)校外兼职教师按人事处相关文件计发报酬。
四、奖励
(一)凡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并在学院组织的教学检查和考核活动中表现优良者,优先续聘,本人也有权向学院提出续聘申请,学院不得无故拒聘。
(二)兼职教师享受同等条件下职称评定聘任的优先待遇。
(三)学院增设每两年举行一次的“继续教育管理”评奖活动,评选继续教育先进工作奖。经评审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科研经费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
五、处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给予相应处分或解除兼职教师聘约:
(一)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散布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
(二)不按要求认真备课,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
(三)不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无故迟到或缺课;
(四)擅自请人代课;
(五)无故不接受任务;
(六)身体条件不适应工作要求。
六、管理办法
(一)学院由主管继续教育的副院长分管,继续教育部和人事处分工负责,业务工作由继续教育部负责,人事管理由人事处负责。
(二)各系由一名主任分管。年初要制定计划、年终要有总结。
(三)院、系(部)建立兼职教师档案。
(四)每年年终由继续教育部牵头组织对兼职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七、本办法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海 南 师 范 学 院
函授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海师[1999]135号文,1999年10月22日印发)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录取的函授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符合规定者,即正式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函授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
第四条 函授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考试课程,每学期一般不少于两门。
第五条 考试成绩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学科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主要包括期中测验作业、考勤情况等)。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
第六条 考查成绩、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按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测验等情况评定。
第七条 函授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由办班的单位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持有关证明请假。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凡一门课程一学期内,无故缺课时达二分之一或者规定作业缺交二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并在成绩表上注明“缺课或缺交作业”字样。“缺课”者必须重修才可准予补考,重修课程酌情收费。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部领导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均在下学期开学时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80分以上者,按80分记分,80分以下者按实际得分记分,如缓考不及格可再补考一次。
第九条 凡考生作弊、擅自缺考(含不交卷)、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特殊情况除外),该课程成绩均以“0”分计,并注明“考试作弊”或“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认识深刻者,经所在系和继续教育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条 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准许参加正常补考,补考成绩只记60。补考后仍有二门不及格者,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补考的课程酌情收费。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本人向所在系和继续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免修该门课程。对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教学要求相当的基础课程,经批准后可免修该门课(免修课程总数不得超过第二专业教育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免修课程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经系领导签署意见,由继续教育部批准并备案。
三、升级、留级
第十二条 函授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已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
四、休学、退学、复学
第十四条 函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者;
(二)、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十五条 函授学生申请休学,经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二年且需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六条 函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超过两次者;
(二)、休学时间超过二年者;
(三)、一年内旷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二分之一或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处分者。中途退学者,本学年学杂费一律不退还。
第十七条 体学期满的函授学生应于学年(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部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准予复学。
五、转学、转专业
第十八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函授学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函授学生,必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方能转学。
第十九条 函授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校内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部批准。
六、奖励、处罚
第二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和工作较为突出的学生,通过评选优秀学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奖惩,由所在系提出,经继续教育部批准后实施。其奖惩情况,均记入本人档案,并由继续教育部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三条 函授学生在毕业前应进行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填写毕业生登记表,进行自我总结,所在系签署意见后,将登记表和鉴定表交继续教育部归档。
第二十四条 函授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经省教育厅(含国家教委)验印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仍有二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部审批,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学习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自考班学员。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海 南 师 范 学 院
成教生考勤工作暂行规定
(海师[1999]134号文,1999年10月22日印发)
一、考勤范围:
学生上课、实习、见习、实验、政治学习、集体劳动、军训、早操及院系(班)安排的重要活动都要实行考勤。
二、考勤统计办法:
每天按实际课计,连续缺席一天以上,每天按六学时计;迟到、早退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劳动课考勤按上午三节、下午二节计;早操按一节计。
三、请假办法:
(一) 事假:学生因事需要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单由学生处统一印刷,一式二联),说明请假原因,并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校,他人原则上不得代请,未经批准离学校,一律以旷课论。
(二)病假:学生请病假,必须持有学院医务所或县以上医院证明,并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有效,急性病来不及请假可例外,但须持有医院急诊证明方可补假。
(三)学生在家患病,或因交通中断等不能亲自到学院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发电报、寄信或托人代请假,但回院后,须持有县以上医院或所在单位(乡、镇、村、居委会、学校证明)到学生所在系补假;补假未获批者按旷课论。
(四)学生请假根据时间长短逐级审批,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主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主管系主任签署意见后交继续教育部审批;七天以上由主管系主任和继续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审批。考试、学习、节假日前后,不论请假时间长短,均应严格控制,并经继续教育部审批。
(五)为了保证教学和学院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控制批准请假的幅度。学生同时请假人数不得超过本班总人数的10%。
(六)学生请假经批准后,假条须立即交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进行登记。学生干部无权准假,若班主任不在或不设班主任时,由系辅导员审批。
四、考勤纪律: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八节,一学年旷课累计超过十节者,不能评为该学年的“三好学生”,本学年的操行不能评定为优秀。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15节者,由系通报批评教育,并及时将旷课学生情况书面报告给家长。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15—2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26—35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36—45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46一55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一学期旷课累计6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八)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不及格,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这种情况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者作休学或退学处理。
五、考勤责任制:
(一)各班《学生考勤登记册》由各班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填写、保管和汇总,由任课教师签名。
(二)每周考勤情况须由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填写《缺勤统计周报表》一式两份,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后,一份在班里公布,另一份连同《学生考勤登记册》(附审批后的请假条)于次周星期一交系办公室登记入册,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期限的请假条按旷课登记入册。
(三)各系要建立学生考勤档案,并指定专人登记保管,每周汇总一次,在全系公布并报继续教育部备案。
(四)各系考勤档案须在学期末移交继续教育部备案。
(五)各系和继续教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班考勤情况,对考勤认真的班级和教师要予以表扬,对考勤不负责的班组和教师要提出批评,对三次以上抽查不合格的班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参加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资格。
(六)早操、课间操的抽查由体育教师或学生会(科)负责。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师范学院成教脱产班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海师[1999]136号文,1999年10月22日印发)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须持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证明,向继续教育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符合规定者,即正式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格复查,如发现患有短期可治愈的疾病,经校医院签署意见,继续教育部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继续教育提出申请复学,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经继续教育部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每学期结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课程,每学期一般不少于三门。
第七条 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学科成绩总评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即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作业、课堂提问、测验、出勤情况等)占20%。
第八条 考查成绩、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第九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命题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A、B、C卷,经教研室审定,送系主任审批后,由继续教育部任选一卷作为考试卷,另二卷则作为补考和再补考卷,有条件的课程应尽量采用教考分离的办法。
第十条 学生缺作业和实验报告的必须补做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缺课在本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完成作业不足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课程可酌情收费。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签署意见,继续教育部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均在下学期时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记分。如缓考不及格可再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违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考试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认识深刻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做意见,继续教育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擅自缺考(含不交卷)和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特殊情况除外)按旷考处理,该课程以“0”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时补考,补考成绩60分以上者,以60分记。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在毕业前准予第二次补考。最后一学期的科目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可在毕业生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要在一年后才准予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免修该门课程。对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教学要求相当的基础课程经批准后,可免修该门课程(免修课程总数不得超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免修课程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学生申请免修课课程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经系主任和继续教育部审核确认后,由继续教育部备案。
三、升级、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一学期四门课程或一学年累计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补考,应予留级。未达到上述的规定的学生,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包括考查课程)仍不及格,应予留级。无级可留者(即本校下年级无相同专业),应作退学处理或留入相近的专业学习。留级不得超过两次。留级学生已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四、休学、退学、自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必须长期治疗、休养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年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总学期的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报继续教育部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超过两次者;
(二)、休学时间超过二年者;
(三)、一年内旷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或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经所在系同意,在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到继续教育部办理复学
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并经
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五、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个别确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方能转学或转专业。在校内转专业(含转学习形式)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部批准。但转专业不能越文理科界限。
六、奖励、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和工作较突出的学生,通过评选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给予表扬或奖励,以资鼓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或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奖罚由所在系提出、经继续教育部批准后实施。其奖罚情况,均记入本人档案,并由继续教育部通报学生所在单位。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须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具体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纪律性、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劳动态度、集体观念、体育锻炼和健康状况等。在作评语时,要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经省教育厅(含国家教育部)验印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仍有二门以下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和继续教育审批,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中途退学者(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学习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
八、重修办法试点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专业(或部份课程)可实行重修办法试点,不执行上述补考及升、留级制度,即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不再进行补考,而是采取重新跟班就读,参加考试,待该专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方可毕业。(具体试行办法参照我院普教《关于不及格课程重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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