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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职责

继续教育部与教学实体(系)
在办学过程中的职责范围的规定

(海师[1999]132号文,1999年10月20日印发)

    在继续教育办学过程中,继续教育部与各教学实体(系)既要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又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充分体现培养培训一体化和管训结合、研训一体的办学模式的优势。为了体现这一模式,就各自的职责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教育部职责

第一条 继续教育部是学院继续教育的行政管理和科研机构,同时也是执行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的实体。在学院的培养培训两大教学任务中,它担负着培训计划的制订、实施、管理和研究的任务。

第二条 根据上级有关继续教育的法规和本院实际情况,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组织由办学实体(系)继续教育教研室负责人参加的继续教育研究中心、研究继续教育的特点、规律,申报继续教育研究的课题,编写继续教育的教材,制订继续教育办学的指导性计划并予实施。

第三条 审核、汇总、上报全院年度继续教育学历培训的招生计划。做好招生的宣传、发动、报考和录取工作。

第四条 审核、汇总各教学实体(系)招生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报告和实习计划,并负责呈报备案。

第五条 负责成教生报到、注册,制发成教学生证,办理脱产班学生的借书证和学生出入卡,制作毕业证书。

第六条 统筹教学实体(系)课表和上课场地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保证提供课堂教学必需的教学基本设备。

第七条 审核、印制本院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考试的试卷,安排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考试的时间、场地和监考员,负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自学考试、抽考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负责继续教育各类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修改学籍管理条例和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负责继续教育各类学生成绩的登记和管理;审批学生的升级、留级、转专业、休学、复学、结业和肄业,办理学生转学、退学、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报批;提出毕业生名单,填写毕业生呈报表,报主管院长或学位委员会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
书。

第九条 汇总各教学实体(系)确定的教材版本和订数,负责订购和发放,保证学员用书和教师教学用书。负责打印有关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教学辅助性材料,保证教学各个环节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制定继续教育教学评估方案,不定期地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并及时向教学实体(系)负责人反馈。

第十一条 汇总各专业学生统计表,做好各类学生的分类统计,按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全省中学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继续教育培训数据库,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训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经费的收缴和分成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检查、考核班主任执行班主任工作条例的情况,及时向教学实体(系)反馈。

第十四条 负责同兄弟院校、各级教学行政领导部门密切联系,巩固、发展同各市(县)面授辅导点的关系,充分发挥在继续教育中的龙头、核心和辐射作用,争取把海南师范学院真正建设成为我省继续教育的中心。

第十五条 会同教学实体(系)与各级教学行政部门、兄弟院校洽谈办班事宜,代表甲方(学院)与乙方(办班单位)签订“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的条款,要求办学实体(系)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负责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含补习、辅导班)办班的审核、报批工作。

第十七条 协调各继续教育教研室的力量,负责各办学实体(系)难以单独承担的培训班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收集校内外,国内外继续教育动态、经验等信息资料,建设好继续教育图书信息中心,组织各教学实体(系)开展继续教育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 协助教学实体(系)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 完成院长、分管副院长临时交代的各项工作。

二、教学实体(系)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体(系)是实施学院总体教学计划的基层单位,担负着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的双重任务。作为职后培训的继续教育是教学实体(系)的两大教学任务之一,随着师范教育形势的发展,它将成为两大教学任务之首。

第二十二条 把继续教育各类培训,作为本实体(系)的主要任务,动员全体教职工无条件地承担继续教育中各类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每位教师每学年必须承担一门以上继续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成立继续教育教研室,由分管领导任主任,选派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的教师任成员,组成常设机构。由该机构根据继续教育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指令,结合继续教育部拟定的指导性计划和本实体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体的继续教育规划,报继续教育部汇总、审核,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实施。同时根据本实体(系)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开展继续教育教学的研究,以教学研究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向继续教育部申报继续教育招生计划,提出开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条件及教学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学制、课程设置、学时分配、任课教师、教学进度安排等),由继续教育部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选定继续教育培训班教材版本和数额,报继续教育部统一订购。同时,协同继续教育部工作人员把教材发给学员。

第二十六条 编写继续教育培训班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二十七条 编写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各门课程的辅导资料(自学指导书)。

第二十八条 选派继续教育培训班的任课教师,进行面授、辅导、答疑、以及组织各项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负责委派班主任,做好培训班学生的思想政治和日常生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三十一条 会同继续教育部与有关单位洽谈继续教育办班事宜。

第三十二条 负责继续教育培训班的试卷命题、监考、评卷、成绩总评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负责向继续教育部提供违纪或获奖学生的材料,做出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或获奖学生奖励的意见,由继续教育部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协助继续教育部做好成教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培训班各项经费的收缴和分成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协同继续教育部做好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开班、结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协助继续教育部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学生证、毕业证的颁发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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